新疆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业乱象举报奖励办法
时间:2019-12-04 19:44:00来源:作者: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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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乱象的积极性,大力整治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等行业乱象,深度净化喀什地区市场营商环境,制订本举报奖励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乱象案件线索,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,予以相应的资金奖励。
第三条 举报以下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乱象的案件线索,据实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。(一)在市场、商贸集市等场所利用黑恶势力、宗教势力、邪教势力、封建残余势力及家族势力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聚众滋扰的行霸、市霸;(二)利用黑恶手段、宗教手段、邪教手段等进行恐吓、威胁、强迫他人参与传销和“精神传销”的组织者、策划者和骨干分子;(三)在消费者投诉中,利用黑恶势力恐吓威胁投诉人的行为;(四)在棋牌室、游戏室、茶馆等娱乐场所利用黑恶手段组织参与赌博、发放高利贷及涉毒、涉黄的行为;(五)长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,并利用黑恶势力打击报复举报(投诉)人的行为;(六)利用混淆(傍名牌)、商业贿赂、虚假宣传、侵犯商业秘密、不正当有奖销售、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;(七)供水、供电、供气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,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强买强卖、指定交易、垄断市场、滥收费用,破坏市场公平竞争、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;(八)发布虚假广告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;(九)销售非法地面电视卫星接收设施和非法MP3产品的行为;(十)生产销售“地条钢”、“瘦身钢筋”和其他不合格钢材的行为;(十一)直销企业违规招募直销员、违规组织直销培训、推行团队计酬以及对直销产品作夸大虚假宣传的行为。(十二)私自回收、拆解报废汽车,拼装报废汽车和修理报废汽车的行为;(十三)其他属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乱象的行为。
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(一)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、证据的;(二)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系统掌握的;(三) 举报情况经本系统和相关部门调查、取证,属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乱象的。
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:(一)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(含两人)举报人分别举报的,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,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,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,可酌情给予奖励;(二)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(含两人)联名举报的,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,奖金由举报人共同分配;(三)对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;(四)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;(五)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,严禁将举报人相关信息和情况向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。
第六条 举报线索经本系统执法人员查证属实,属于行业治乱案件,在结案后按照案值金额给予相应的奖励:(一)案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,每案奖励500-800元人民币;(二)案值金额在3-10万元,每案奖励300-500元人民币;(三)案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,每案奖励100-300元人民币;
第七条 奖励金发放与监督管理:(一)地区局设立专项举报奖励资金,由专人负责登记举报线索台账、发放奖励金;(二)举报查实结案后,由地区局扫黑办主任对奖励资金额度初步认定,报请地区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研究通过后,安排专人在15日内与举报人联系,于联系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兑现相应奖励金,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,视为放弃奖励;(三)实施本办法过程中,本系统干部职工有以下情形的,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:1.伪造或者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,冒领举报奖金的;2.未经举报人同意,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;3.贪污、挪用、私分、截流奖励金的;4.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。
第八条 举报可采取来信、来访、电话等形式:(一)来信请寄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扫黑除恶办公室: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(原工商办公点)三楼308室,邮编:844000;(二)来访请到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扫黑除恶办公室: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(原工商办公点)三楼308室;(三)公开举报电话:0998-2525965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乱象案件线索,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,予以相应的资金奖励。
第三条 举报以下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乱象的案件线索,据实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。(一)在市场、商贸集市等场所利用黑恶势力、宗教势力、邪教势力、封建残余势力及家族势力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聚众滋扰的行霸、市霸;(二)利用黑恶手段、宗教手段、邪教手段等进行恐吓、威胁、强迫他人参与传销和“精神传销”的组织者、策划者和骨干分子;(三)在消费者投诉中,利用黑恶势力恐吓威胁投诉人的行为;(四)在棋牌室、游戏室、茶馆等娱乐场所利用黑恶手段组织参与赌博、发放高利贷及涉毒、涉黄的行为;(五)长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,并利用黑恶势力打击报复举报(投诉)人的行为;(六)利用混淆(傍名牌)、商业贿赂、虚假宣传、侵犯商业秘密、不正当有奖销售、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;(七)供水、供电、供气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,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强买强卖、指定交易、垄断市场、滥收费用,破坏市场公平竞争、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;(八)发布虚假广告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;(九)销售非法地面电视卫星接收设施和非法MP3产品的行为;(十)生产销售“地条钢”、“瘦身钢筋”和其他不合格钢材的行为;(十一)直销企业违规招募直销员、违规组织直销培训、推行团队计酬以及对直销产品作夸大虚假宣传的行为。(十二)私自回收、拆解报废汽车,拼装报废汽车和修理报废汽车的行为;(十三)其他属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乱象的行为。
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(一)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、证据的;(二)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系统掌握的;(三) 举报情况经本系统和相关部门调查、取证,属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乱象的。
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:(一)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(含两人)举报人分别举报的,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,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,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,可酌情给予奖励;(二)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(含两人)联名举报的,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,奖金由举报人共同分配;(三)对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;(四)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;(五)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,严禁将举报人相关信息和情况向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。
第六条 举报线索经本系统执法人员查证属实,属于行业治乱案件,在结案后按照案值金额给予相应的奖励:(一)案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,每案奖励500-800元人民币;(二)案值金额在3-10万元,每案奖励300-500元人民币;(三)案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,每案奖励100-300元人民币;
第七条 奖励金发放与监督管理:(一)地区局设立专项举报奖励资金,由专人负责登记举报线索台账、发放奖励金;(二)举报查实结案后,由地区局扫黑办主任对奖励资金额度初步认定,报请地区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研究通过后,安排专人在15日内与举报人联系,于联系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兑现相应奖励金,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,视为放弃奖励;(三)实施本办法过程中,本系统干部职工有以下情形的,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:1.伪造或者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,冒领举报奖金的;2.未经举报人同意,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;3.贪污、挪用、私分、截流奖励金的;4.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。
第八条 举报可采取来信、来访、电话等形式:(一)来信请寄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扫黑除恶办公室: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(原工商办公点)三楼308室,邮编:844000;(二)来访请到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扫黑除恶办公室: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(原工商办公点)三楼308室;(三)公开举报电话:0998-2525965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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